|
|
|
|
|
|
留言内容:
领导,你好!
我的伤残军人证上的相片在05年换证时没有用彩色的,现在在外面人家说这是假证,不让使用,我想问一下,现在我想换成彩色相片的证件,要办理什么手续,是不是手续齐全就可以马上办理换证?
站长回复:
相片是黑白或者彩色的没有关系,只要公章和编号是正确的就行了。如果还有疑问请咨询南平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办:8738068
|
|
| 发表于:2008-09-26 19:08:31 |
 |
|
|
|
|
|
|
|
留言内容:
法院判决成空文 五年执行无分文
关于要求执行(2003)邵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信访材料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信访人过成木,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邵武市桂林乡下岚村民委员会村民。现租住邵武市水北保修厂四板路1幢2楼3号。
二、信访人家庭情况
信访人过成木因早年交通事故造成四级伤残,行动不便,仅靠其妻打零工为生,家有一子一女.一子仍在读小学二年纪,一女书为读初中,收入微薄,入不敖出,家庭财产仅床铺数张及破旧电视一台,无其他财产。生活彼为艰辛。
三、信访主要事项
要求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依照其作出(2003)邵民初字第937号刑事判决书,要求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涂光茂支付赔偿款10260元及本案诉讼费720元。
四、主要案情
信访人过成木已于2004年3月9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依照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04年3月9日作出(2003)邵民初字第937号刑事判决书,要求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涂光茂支付赔偿款10260元及本案诉讼费720元。邵武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因其执行工作不到位,被执行人涂光茂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款项,立案至今已过五年有余,但被执行人涂光茂仍未付分文。邵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涂光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能力还债,试问邵武市人民法院?难到被执行人涂光茂五年来连一元钱都无法执行的地步。很明显,在这起执行案件的背后,是法院的不作为和被执行人涂光茂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款项。
五、信访情况:
五年来,信访人多次到各个单位信访,各单位均会依法办事,周旋于法律之间,像踢足球一样把我踢来踢去,造成我信访费用不断增加,实质问题无人解决。如问题仍无法解决,信访人将进京上访,以求正义。
六、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决为何成一文空纸?法院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我一直期待这份迟到的公正。
同时不胜感激帮助我的各级领导!
站长回复:
法院判决执行案例不属民政业务,请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
|
| 发表于:2008-08-22 19:28:56 |
 |
|
|
|
|
|
|
|
留言内容:
您好,我是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井窠村的,我父母生了我一个女儿,现父己55岁,母52岁,国家对于这样的老人是否有补助?
站长回复:
Ydm88:
您好!由于您在留言中未说明您们属于农村户籍或城市户籍,您是否已成家,也未说明你们家庭的收入状况。因此,我们只能从政策解释的角度答复如下:
民政部门负责的制度性救助主要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目前全市的农村低保标准统一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1200元(100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延平区的城市低保标准目前是家庭人均月收入210元。也即只有家庭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依法办理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后,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享受低保补助。即,是否享受低保待遇并不是由年龄决定的。如果您已成家,根据《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人,赡养老人不仅是优秀民族传统,也是子女应尽责任。只有在您丧失赡养能力时,您的父母收入又达不到城乡低保标准时,才可以申请低保待遇。
除此之外,民政部门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您所提年龄段的老年人的补助政策。有关城乡低保政策,具体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
|
| 发表于:2008-05-21 12:38:20 |
 |
|
|
|
|
|
|
|
留言内容:
你好:
我想收养名汶川地震孤儿,请问要怎么办手续。带什么材料。
站长回复:
接民政部通知,灾区孤儿已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因抗震抢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仍在进行,孤儿身份正在核实,尚不具备办理收养的条件。灾区民政部门将待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后,尽早开展孤儿收养工作。
|
|
| 发表于:2008-05-19 16:44:50 |
 |
|
|
|
|